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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帕杰罗 停车场
张先生驾驶帕杰罗越野车去某饭店就餐,饭局结束后爱车却不翼而飞。张先生为此将看管车辆的停车场告上法院。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判决停车管理公司赔偿张先生损失费11万元。
2005年2月,张先生驾驶一辆2003年购买的帕杰罗越野车前往朝阳区一家饭店用餐。交纳4元钱停车管理费后,张先生将车停在饭店对面的停车场里。过了 一个多小时,张先生从饭店出来准备驾车离开,却发现帕杰罗不见了,张先生立即拨打110并联系保险公司。由于此前购买了保险,张先生从保险公司获得了34万元赔偿,但当时买这辆车的时候花了50多万元。张先生随后将失职停车场的管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停车管理公司赔偿剩余损失。此案审理中,停车管理公司不同意赔偿,其理由是,停车场虽然收取停车费4元钱,但是张先生并未把车辆钥匙、行车证交给停车场管理人员,车辆始终在张先生控制之下,双方之间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公司不应赔偿。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是否把车辆钥匙、行车证交给停车管理公司不影响该保管合同成立。因公司保管不善,造成张先生车辆丢失,公司应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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