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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崂山区科苑纬三路将人撞伤后把伤者拉上车,半个多小时后伤者被发现遗弃在数公里外的李沧区青山路上,送到医院后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报去年8月连续报道的“疾驰面包车上掉下‘血人’”一案,3月13日下午在大山法庭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就是否构成间接故意杀人展开激辩。
■案情回放
青山路上躺着一个“血人”
2007年8月1日下午3时许,崂山区科苑纬三路附近发生一起车祸,一辆墨绿色面包车撞向另外一辆停在路边的面包车,被撞伤的面包车司机竟然失踪。半个多小时后,伤者被发现躺在数公里外的青山路一木材厂门前,地上有一大摊血迹。据目击者介绍,当时只听咚的一声响,起身一看,一辆墨绿色的微型面包车沿着青山路向东疾驰而去,地上躺着个男子,口中大口吐着血,抽搐着。直到伤者的同事报警后,伤者才被送往医院,抢救两天后医治无效死亡,后经公安机关鉴定,伤者颅脑损伤最终导致死亡。青山路附近一家工厂的两名工人证实,伤者是从疾驰的面包车上掉下来的。案发第三天,23岁的肇事司机刘某归案,并且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过补充侦查,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对刘某提起公诉,同时租车给刘某的汽车租赁公司作为刑事附带民事第二被告也被起诉。今年3月13日下午,崂山区人民法院在大山法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现场
被告当庭向死者家属道歉
下午2时,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的肇事司机刘某被带上法庭。听到公诉人陈诉刘某的犯罪经过,受害者朱某的妻子泪流不止,整个审理过程不停地用纸巾擦眼泪。“我向死者家属道歉,并愿意尽最大努力赔偿!”轮到23岁的刘某辩护时,他首先对死者的家人表示道歉,并承认自己当时是喝了一斤白酒和两瓶啤酒后开车上路,所以情绪比较冲动,但同时也为自己辩护,他并不是故意杀人。而通过其代理人出示的其父母收入证明来看,刘某的父亲每月收入只有几百元,而母亲则失业在家。
死者家属当庭提出45万余元的赔偿,同时租车给刘某的汽车租赁公司,也被作为刑事附带民事的第二被告到庭参加。
主审法官没有当庭宣判,主审法官在死者家属、被告和车行同意庭外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后,于下午4时30分宣布休庭。
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公诉人
被告有故意杀人嫌疑
开庭后,公诉人是以间接故意杀人提起公诉。公诉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明知从高速运行的车上掉下,人肯定是应该重伤甚至致命,他本应该立即下车施救。而被告人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导致了朱某的死亡,所以应该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通过刘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车祸发生时还有另外一人明某,当时他坐在刘某驾驶的面包车副驾驶座上,也受了伤。由于认为朱某停车不当才导致车祸发生,刘某曾对其进行语言威胁,说“我朋友如果有事,我就废了你!”
>>>被告
不知道朱某何时下车
“我不知道什么时候掉下去的,而且还回去找了!”被告刘某为自己辩护说,车祸发生后,看到朱某和朋友明某都受了伤,就赶紧劝朱某上车,然后他以时速50公里的速度往四○一医院北院赶。当行驶了约两公里后,对面来车他回头看时,才发现朱某已经不在车上了。于是赶紧掉头去找,结果找了100多米也没有发现,为了尽快送明某去医院抢救,他最终放弃了寻找。过后又主动到崂山公安分局自首。所以他认为自己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而不应该是间接故意杀人。
>>>受害人家属
刘某的说法不能接受
对于被告刘某的说法,死者朱某的妻子明确表示不能接受,车祸发生后半个多小时,才发现了家人被抛弃在青山路,这中间无论从行驶时间上,还是行车路线上都明显不符合事实。原告的刑事附带民事的代理律师认为,车祸发生时,当事人只有刘某和明某,由于朱某已经死亡,很多细节无法证实,公诉人以间接故意杀人起诉是非常合适的。而据明某证实,他当时看到了朱某掉下车,而且还提醒了刘某,但刘某并没有理会。 文/图 本报记者 谢军 胡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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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公司该不该担责
原告在法庭上,明确要求被告和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代理人认为,租车公司在租车给被告过程中,没有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被告是在喝了一斤白酒和两瓶啤酒之后去租车的,租车公司理应知道,而且连被告人在法庭也承认喝大了。同时,被告持有的是一个过期的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租车公司在查验驾驶证后,应该明确拒绝租车给刘某,但事实上租车公司仍然让被告把车提走,随后不久就导致了车祸的发生。对此,租车公司的辩护人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因为自从事故发生后,肇事车一直被交警部门查扣到现在,刘某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达3万多元。 |